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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运海运进口科研测试汽车报关需要的时间

更新时间:2018-07-05 14:55:43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天津 > 和平 > 和平周边
类别:报关
地址:解放北路188号
天津空运/海运进口科研测试汽车报关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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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运/海运进口科研测试汽车报关需要的时间
ESI中国首席运营官及航发伊萨执行董事崔志敏表示:“ ESI的用户中占比一半以上是服务于汽车行业企业,目前ESI技术团队已经与国内一汽大众、上汽等自主、合资汽车企业展开了合作,主要参与新车型的安全性能与声学包性能开发。 此前,6月12日,法国ESI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结合ESI集团在工业仿真领域的领先技术与中软国际在智造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双方将面向“中国制造2025”形成智能制造核心能力的集成与输出,并与中国广阔的制造业市场进行深入连接,共同推进中国制造业智能化升级发展。对于未来ESI是否会在中国设立独立研发中心,圣约翰表示,因为刚刚开始签署战略合作,目前暂时还没有计划考虑。同时还透露,通过与中软的合作,未来将会进一步布局到汽车行业领域。现场了解到,该企业在长达40年的历史中,在虚拟仿真领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现场据圣约翰表示,未来,ESI将以如何抓住中国制造2025新机遇推动制造业智能转型,如何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如何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技术和数字化工厂相结合的平台为方向和目标,为制造业提供全面而先进的虚拟仿真技术而努力。
中国政策整车进口海关监管比较严格,二手旧汽车禁止进口,并且受强制性3C和进口许可Z监管,为了科研研发出比较新型的车辆或是汽车配件快速的占领市场,中国质检总局对于以科研研发测试的汽车进口给予支持的态度,可以免于办理3C的证明(办理免3C)相关办理依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Y令2003年第390号)(2016年修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但是进口商必须有汽车生产,制造,科研研发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或是研发中心并办理相关进口许可Z,可以按照此种方式进口汽车到中国科研测试。在国内研发日期时间不定并且科研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受属地商检局监管。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的工作流程:
1)提供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申请免办3C认证产品的彩色照片发送至我们的电子邮箱(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内);
2)我处审核资料,如符合免办3C认证(证明)申请条件,我处传真通知申请企业免办3C认证(证明)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办理事项及费用;
3)我处收到邮寄的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付款;
4)申请企业须在付款后即回传汇款凭证至我处,我处确认到帐后正式开始办理免办3C认证;
5)正式办理免办3C认证周期一般为叁至柒个工作日;
6)审批通过后:上海地区的申请企业,我处将《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浙江、宁波、江苏地区的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我处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原件邮寄至申请企业,并将《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
7)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拾日内有效,自动失效。

科研测试进口车辆操作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进口汽车清单明细资料。
2、发货前,确认好汽车生产商,VIN码,原产国等信息。
3、确定信息的同时,合理安排通知贵司发货事宜。
4、货物打包、包装整理完毕后,国外供货商(或我司)负责安排国外提货运输至近的出口港口,做完国外出口报关手续后,装柜上船,海运至国内港口,同时办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免3C证书。
5、货到码头后,换单提货,安排进口口岸的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
6、海关放行后,送货,并且安排属地商检老师实地验货,验货完毕无误后,货物方可正常使用。

科研测试用汽车进口注意事项:
科研测试样品车辆暂时性进出口: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通关手续时,对有关测试车辆是应该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还是“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存在不同意见,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差异。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对各类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和税收征管问题,统一海关相关执法行为,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监管问题:2007年7月30日,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7) 308号),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货样”作出专门解释,即,“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2008年2月26日,总署又对外发布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应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鉴此,今后以进入中国市场为前提和目的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货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纯粹是面向全球市场进行研发,主要用于在国内对前期设计和研制车辆的功能进行测试,或者以收集测试车辆各类研究数据为目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如能够证明相关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由直属海关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署监发(2011) 244号)相关规定上报总署审批,该类测试车辆原则上不能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若确有延期需求,须一事一报由总署审批。

2: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其释义,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属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因此,按照“货样”或者按照“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境测试车辆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应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上述暂时进境测试车辆每种车型不应超过2辆,并应在初次暂时进境时明确每种车型的测试项目和时限。通过租赁方式进口研发测试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按照租金征收税款。

6月21日,两辆搭载百度“阿波罗(Apollo)”平台的自动驾驶车辆正式在唐廊高速开展系列测试及科研工作。本次测试车辆为搭载bai度公司自主设计开发的“阿波罗(Apollo)自动驾驶平台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期间两辆自动驾驶车辆在唐廊高速共行驶了约100公里,平均时速约为每小时60至70公里。据介绍,此前,阿波罗平台的百度自动驾驶汽车已在美国加州、浙江乌镇、北京亦庄等地进行了实际道路测试,接待了300余位重要嘉宾的试乘。

此次进行的高速公路测试,一方面是基于L4级自动驾驶技术针对高速公路高精地图、高精定 位、环境感知、车辆控制决策等进行数据采集和技术验证;另一方面是开展《面向智慧公路的高速公路自动驾驶适应性研究》科研课题研究。该课题是由天津高速集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bai度公司联合组织的科技攻关项目,纳入了天津市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课题主要通过开展自动驾驶对高速公路应用场景的适应性测试研究,制定基于高速公路实际特点的自动驾驶高速公路应用测试方案,进而形成面向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智慧公路技术发展建议,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把握自动驾驶发展动态和实际应用能力、制定促进智慧公路发展相关技术政策文件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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