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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益基金会转让

更新时间:2023-03-09 17:32:20 浏览次数: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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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理事会、监事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和秘书长,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但不得设置会长、秘书长。设立理事会必须有理事(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常务理事。理事会和监事长为法人的决策机构,秘书长为执行机构。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机构,秘书长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二、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会的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基金会的发起人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二)愿意承担基金会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管理机构。” 上述规定为设立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没有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在很多地方都难以登记注册。SSTJQYFWYXGSCZ

三、监事

监事是基金会的法定机构之一,它对于保证基金会的活动方向与宗旨相符合,监督基金会执行理事会的工作以及基金会的财产运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 第6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理事会成员

基金会应当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可以设执行机构理事、监事。基金会可以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代表该基金会进行公益活动。 设立公募基金会的条件: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是有符合《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发起人、原始基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公益基金

公益基金,是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基金会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按照所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的专门基金。公益基金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的俗称。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必须出具捐赠收据(不接受现金),这是基金会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主要标志。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出具捐赠收据,可以是实物捐赠(如家具等),也可以是货币资助。货币资助应当附以一定的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不出具捐赠收据的,不能认定为基金设立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不能申请公募资格,也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并以该基金名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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