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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设立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3-02-21 16:26:26 浏览次数: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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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注意事项

基金会的设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包括冠以“中国”、“国家”字样; (二)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宗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宗旨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理事长必须由理事组成,理事长任期由理事会议决定;理事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 (四)秘书长根据理事会指令主持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理业务活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 (五)秘书长和秘书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设想; (3)组织机构和章程草案; (4)拟任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和身份证明,个人捐赠证书以及其他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基金会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4.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基金会的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是指基金会的组织章程。在基金会成立之前,首先要制定一份基金会的章程。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而基金会必须有法人资格,所以要先制定一份基金管理办法,然后根据该办法制定基金会的章程。 基金会需要注意:(1)、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2)、宗旨和业务范围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

三、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如基金会有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一般可设置: (一)理事会,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核心业务人员组成; (二)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决定; (三)秘书处和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此外,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也有对发起人、理事、秘书长的要求:“发起单位的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章程中应当载明: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是谁;在筹备期间是否有重大过错;对章程修改是否提出过意见;其他重要事项。”

四、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

原始基金数额是指从接受捐赠之日起,到办理原始基金的变更登记之日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本金及其全部收益。 原始基金数额可以是捐赠额,也可以是合法收入中可支配的部分。按照规定,原始基金数额需要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对原始基金数额有争议的,可以由基金会理事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一名理事召集并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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