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变更住所的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住所证明(住所为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房屋产权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情形中房屋如无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权机关证明文件。)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十、办理流程
(1)网上填报:基金会召开会议作出变更住所的表决后30日内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
(2)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基金会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后,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3)受理、审查和决定:基金会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以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