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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主体

更新时间:2019-05-21 15:28:44 浏览次数: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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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的借款行为称之为借名借款,这是很常见的,但是在合同法中对此并无专门的规定,对于名义上的借款人与实际上的借款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主体?
  
  1. 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百四十六条处理。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2. 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4. 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主体?借名借款的分类
  
  所谓借名借款行为,是指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资金融通的行为。它涉及的主体包括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出借人,而出名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借名人为实际上的借款人。从法律结构角度分析,借名借款行为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关系,以及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借名借款关系。
  
  在内部关系中,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出名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由借名人承担,该合同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在外部关系中,根据行为人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借名借款行为,即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借款行为;二是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即由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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