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网上了这样一个事件:22日下午,一位用户在网上晒出了和朋友的寄件经历,称某快递工作人员打包快递时向用户索取包装费,未经允许打开客户包裹,发信息骚扰,并在朋友圈晒出客户的物品用来“糊弄朋友”。对此,某快递22日21时许通过微博表示道歉,称“绝不姑息、纵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准则的不当行为。我们已启动调查。”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快递员私拆客户包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1.有些网友提出疑问,事件中的邮递员私自开拆快递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实务中有没有类似案例呢?
《民法总则》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上述法条比较笼统地规定了“隐私权”,此外,案件中邮递员私拆客户的快递是否侵犯其隐私权也要结合快递内具体的东西来判断。
2. 事件中的邮递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将获取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所以事件中邮递员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你想要咨询更多的法律内容可以登陆www.js*** 或者拨打 18522157017 与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快递员私拆客户包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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