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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拖欠货款律师 天津抵押借款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8-05-14 11:54:12 浏览次数: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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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天津国晖律师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析,对民间借货的法院管辖做上进一步的简要概括及解读。

首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问题上,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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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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