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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要满足哪些条件报名入口

更新时间:2019-11-15 14:15:27 浏览次数: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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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具体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报名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报名注意事项

  1、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等级资格证书。

  2、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颁发。

  3、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出国务工指定认证的国家证书。

  4、报考流程:请您咨询下方客服,或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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