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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