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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基金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4-10-08 10:07:47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天津 > 大港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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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第二条: 任何机构设立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

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五条: 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第六条: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持有两家

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第九条: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条: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

关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为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职业操守,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

意见,必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情况。证监会可以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工作底稿。对于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专

业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经理:董经理 :13716613705 也欢迎来我公司实地考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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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请联系董经理1371-661-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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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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