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第1条规定。符合第1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
2、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3、中方的资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5、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