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签署 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 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 家庭经营的,以主 经 营者 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 加经营家 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 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入户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 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 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 提交 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注册工商户需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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