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殴打或者打击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
天津南开区民事法律咨询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天津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9小时前
13小时前
1天前
2天前
2天前 刷新
2023-08-03
2023-05-08
2023-03-02
2023-03-01 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