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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争议找兴业法务

更新时间:2020-05-19 17:17:42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天津 > 和平 > 劝业场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嘉利中心1903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其主张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至少两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不能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的两年以上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年的起算时问为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不真实,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不予支持。
3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双方对月平均工资有约定且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月平均工资;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月平均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月收入扣除法定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待遇以及非工资性补贴(如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防暑降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福利、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确定,低于低工资标准的以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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