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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法务与您每日分享法律小常识

更新时间:2020-05-15 16:21:15 浏览次数:59次
区域: 天津 > 和平 > 新兴街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
兴业法务与您分享法律小常识  

较新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如何主张利息?

  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对于金钱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权利。

  2019年11月,较高法颁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按照《九民纪要》的精神,如果没有约定金钱债权的利息,债权人在诉状中主张权利时应当分段计算。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到2019年8月19日这段时间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这段时间,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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