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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之权利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其权利行使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而当事人一方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而不可以仅仅通知对方即可。
此外,民法典草案还确立诉前协商的前置程序,如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则得以保留,应当予以遵守。笔者建议,即使诉前协商不是情势变更之诉的前置程序,争议双方仍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以免徒增诉累。
兴业法务 情势变更原则之权利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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