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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业法务 劳动人事

更新时间:2020-02-14 15:37:46 浏览次数:53次
区域: 天津 > 和平 > 新兴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嘉里中心1903
复工后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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